是非公道 自在人心
2004 年 12 月 20 日,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判决云南学者吴学源和《艺术评论》杂志“撰写登载的文章《“纳西古乐”是什么东西?》是针对原告宣科的文章。文章有侮辱、损毁原告名誉的内容,其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至此,引起全国文化界、法律界、新闻界广泛关注的这一案件初审结束。
此案的一审判决结果本在意料之中。但出人意料之处,是一审判决居然可以这样思考和判决:对一个由学术问题引发的案件,却把学术问题的真伪对错统统抛开,把作者为何做出学术判断的论证过程统统抛开,只剥离出作者判断结果中的几个词句,便判决作者“侮辱、损毁原告名誉”。在这样一个因媒体履行“文化打假”职责而引起的案件中,这个逻辑的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这就好比某甲揭发某乙是“贪污犯”,假如乙没有贪污,那么,甲当然“侮辱、损毁”了乙的名誉,但假如乙的确贪污了公款,那么,便不能简单地判定甲“侮辱、损毁”了乙的名誉。而目前的一审判决,就是不管乙是否有贪污的行为,只因为“贪污犯”一词是贬义词,就判定甲“侮辱、损毁原告名誉”。这样的判决,无疑是难以服众的。实际上,本案所涉及的学术问题并不深奥,只要稍有良知和常识就可以判断。
一、案件的由来——一台晚会的广告词与申报联合国“人类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
宣科所主持的丽江“纳西古乐”,是丽江旅游的金牌项目。应该说,宣科能够在不长的时间里,利用丽江独特的地理优势、文化资源和改革开放的大好条件,充分发挥他的语言才能和商业才能,把一个在云南这个民间艺术大省里普遍存在的民间艺术“炒”成一个世界性的文化品牌,是有着突出贡献的。应该说,在中国,甚至就是在云南,类似所谓“纳西古乐”这样的民间艺术不知有多少,比所谓“纳西古乐”古老得多、而且艺术性也高得多的艺术品种也不知有多少,但在文化市场化的尝试中做得比宣科更好的人的确不多。然而,“成也宣科,败也宣科”。宣科虽然有着一流的口才和绝顶的聪明,但他没有基本的学术训练,也没有认真学过音乐。客观地说,他是有才而无学,只是一个自学成才的音乐爱好者。多年来,宣科在主持这台晚会时天马行空,信口胡说,不顾及丝毫学术的严肃性,“创造”了许多学术界尽人皆知的笑话。比如把在我国广大地区、众多民间乐种中普遍流传的工尺谱说成只在纳西族保留,比如把在云南洞经音乐中常见的《八卦》一曲不加任何考证就说成是“杨贵妃的情人唐玄宗李隆基在公元 741 年创作的”,等等。
那么,为什么学术界(除了音乐学家伍国栋在 1999 年第一期《人民音乐》上发表《“纳西古乐”名实谈》一文外)过去对这些胡言乱语没有展开批评呢?为什么音乐界这么多年来一直忍受宣科的信口开河呢?其实,原因很简单。在绝大部分学者的眼里,宣科的这些不值一驳的胡说只是他那台商业晚会的宣传广告,并不具有任何学术意义。一个卖瓜的人夸自己的瓜甜是“世界第一”,一个卖烧鸡的人封自己是“烧鸡大王”,一家现代化的酒厂称自己的产品就是某朝某代的“宫廷御酒”,会有学者认真质疑吗?假如宣科永远把自己的广告宣传局限在自己的演出场所,今天依然不会有太多的学者对他提出批评和揭露。
但是,在 2001 年末,丽江县政府为了申报联合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把宣科的这台晚会“纳西古乐”报到了文化部。 2002 年 5 月,云南和海外的一些媒体在不知道申报材料已被文化部专家组否定的情况下,相继播出、刊载了“纳西古乐”申报遗产的消息。 5 月 15 日,《参考消息·云南广告版》转载香港《大公报》“纳西古乐将申报联合国人类非物质和口传文化遗产”。 5 月 28 日,《丽江日报》发表了《古乐申报进入关键阶段》的文章,文章称:
“纳西古乐被誉为中国古代音乐的‘活化石'”;
纳西古乐“主要是具有原始社会遗风的歌舞‘热美蹉',有七百年历史的大型管弦乐‘崩石细哩',以及唐宋元时期的词曲和道教科仪音乐这三类”;
“纳西先民创作的‘崩石细哩'这样有章节、有故事、有和声的管弦乐,其产生的时间比‘交响乐之父'海顿创作的《第一交响乐》的年代还早 480多年。”
“《紫微八卦》等洞经音乐,是唐宋元时期的中原词曲和道教科仪音乐”;
“纳西古乐中使用着在中原地区早已失传的古谱‘工尺谱'”。 1
一石击起千层浪,一直保持沉默的云南音乐学界再也无法沉默了。大家都知道,中国有五十六个民族,有许多象“昆曲”、“古琴”一样珍贵并极需保护的文化遗产,作为民族民间艺术大省的云南,也有许多珍贵、优秀的文化遗产需要保护。而联合国的这项工程,却是每两年才评一次,每个成员国不分大小,每次只能报一个项目。假如把所谓“纳西古乐”这样一个没有经过学术界论证、连民族属性都有疑问、充斥着诸如“唐玄宗作曲”这类笑话的东西报到联合国的话,那么,中国的音乐学界、尤其是云南的音乐学界将不得不为此蒙羞。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多位云南省的资深音乐学者不约而同地采取了行动。 5 月 24 日,《中国民歌集成·云南卷》主编、云南艺术学院杨放教授和《中国曲艺集成·云南卷》主编、云南省群众艺术馆黄林研究员联名给中国文联主席周巍峙写了“关于把云南汉族民间洞经音乐误为纳西古乐的不当做法应以迅速纠正的意见”:
“从《参考消息》云南广告版 2002年5月15日(转载香港《大公报》)获悉:‘纳西古乐将申报联合国人类非物质和口传文化遗产',读后颇感困惑,因为现在所谓的‘纳西古乐',实际是从大理、鹤庆传入丽江部分乡镇的‘汉族洞经音乐'。众所周知‘洞经音乐'原本是广泛流行于云南各地城镇的汉族民间传统乐种。在受汉文化影响较为久远的彝、白、傣、壮等部分少数民族以及泰国、缅甸等邻国的华人中也普遍流传。……就其在纳西族中传播的实际而言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因此将其命名为‘纳西古乐'是极不严肃的。
……而近年来又有人将纳西族民间丧葬乐舞‘白沙细乐'(又称‘崩石细哩'或‘别时谢礼')……参杂所谓的‘纳西古乐'中演出,企图掩饰纳西色彩的虚假,但依然无济于事。纳西族‘白沙细乐'与汉族‘洞经音乐'是风马牛不相及的。……现在搅和成一锅粥,实在是不伦不类,说白了这完全是个别沽名钓誉的人为了盈利的目的而胡乱拼凑出来的一盘名副其实的大杂烩……
再说,什么‘纳西族人喜爱演奏的《八卦》曲,即是唐玄宗所作……'更是荒唐之极。发此‘妙论'的人如是出自对音乐的无知还可以原谅,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类荒谬绝伦的狂言妄语屡屡见诸报端或某些新闻媒体,误导舆论对社会和国际文化交流,已经带来不良影响,实在有损我国文化形象。”
周巍峙主席见信后,于 8 月 4 日夜给文化部孙家正部长和晓光副部长写信。信中写道:
“这几年关于‘洞经音乐'的形成、发展及评价等问题,西南地区音乐界如杨放、黄林、吴学源等民族音乐研究专家早就对某些宣传、评介丽江‘洞经音乐'的文字有不同看法,认为不少内容不符合事实。……现在丽江要把‘洞经音乐'作为‘纳西古乐'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这就成了一个代表国家向国际组织正式提出申请的十分严肃的问题了。不知文化部是否已收到丽江提出的报告?是否已在研究处理这个问题?我不清楚。我总觉得对这类重大文化问题必须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先在国内组织音乐界、历史界有关专家学者,认真进行反复论证,作出科学结论,得到大家同意并经领导部门考核后,才能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正式申请。”
8 月 6 日,文化部领导将周巍峙主席的信批到负责“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审批申报工作的中国艺术研究院,要求该院迅速“弄清情况,如属实,当纠正”。 8 月 15 日,中国艺术研究院向文化部领导提交了《关于“丽江纳西古乐”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情况的说明》:
“我们认为,巍峙同志和王民基同志及云南艺术学院杨放、云南省群艺馆黄林同志反映的意见是对的。这些意见与我院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评审委员会的意见是完全一致的。
……我院评审委员会从 2002年2月开始多次组织专家对第二批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讨论研究,评审前组织专家作了多次调查,并对史料进行归类研究,对实物进行鉴别,在大量调查研究基础上,召开了三次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委们对申报项目逐一审定。其中第一次会议上,我院音研所音乐史专家即通过分析对‘纳西古乐'的申报提出质疑。指出‘纳西古乐'的名称与实不符,从其发展源流看,应为‘洞经音乐'。当地作为丽江演出团可姑妄称之,但从学术品质上看,作为‘代表作'申报项目是不能通过的。专家们并指出,丽江的洞经音乐在媒体宣传和申报材料中都有许多弄虚作假的成分,缺乏学术的严肃性,比如称《八卦》曲即‘唐玄宗'所作,称‘纳西古乐'是我国现存的唯一唐、宋古乐,都没有任何根据,既没有经过考证,也不是学者负责任的学术发言。在我院第一次专家委员会评审会议后,向文化部提交的‘评选报告'附件‘会议纪要'中第三条结论,就是针对这一情况所提:‘对于申报材料,专家们认为内容要严谨,实事求是,涉及历史问题要有明确的历史资料和考证结论,涉及理论观点,要有学术基础,并与目前国内相关领域中公认的观点相符。'这次会议通过讨论和研究,专家委员会一致同意不批准‘纳西古乐'的申报。”
而这年的 6 月 28 日,云南省另一位资深学者吴学源,也向有关方面提交了一份“意见”,认为“不论什么项目,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是一件大好事,是应该积极支持的,但所申报的项目必须要实事求是,具有史实性、真实性,决不能弄虚作假”。
为了捍卫学术的尊严和严肃性,为了反映云南省音乐学者们压抑已久的声音,同时也为了廓清是非、正本清源、真正促进云南省民族民间艺术的可持续发展和文化遗产的合理保护,我们《艺术评论》发表了吴学源的《“纳西古乐”是什么东西?》,同时,还发表了《宣科神话》 2、《神性与美——东巴文化极其对当代人的启示》 3、《云南映象:有根的艺术》 4等系列文章。我们怀着对民族文化的深厚感情,批评了文化造假行为,同时讴歌和弘扬了云南真正优秀的传统文化。
二、吴学源其人其文
吴学源,现为云南省文化厅艺术集成志办公室副主任、《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云南卷》主编,大半生研究云南民族民间音乐文化,云南省 129 个县中他对其中的近 120 个县进行过田野工作,对云南 16 个少数民族的音乐进行过系统的整理和研究,尤其热爱纳西族的音乐文化,《中国民歌集成·云南卷》中的 99 首纳西民歌均由他记谱整理,曾多次采访已过世的“白沙细乐”的唯一传人和锡典先生,并与人合著 40 多万字的《纳西东巴音乐》一书。早在 1980 年宣科还未接触洞经音乐之前,吴学源就曾到丽江与丽江地区群艺馆馆长蓝伟一同召集当地的洞经艺人座谈,并建议由群艺馆将这些老艺人组织起来,成立古乐队。
吴学源的文章是针对遗产申报所写的,吴文认为把三种完全不同性质的艺术形式(纳西族歌舞“热美错”、已经基本失传的音乐“白沙细乐”和“唐宋元时期的词曲和道教科仪音乐”)拼凑在一起,冠以“纳西古乐”之名来申报是不妥当的。
吴学源在文章中针对组成所谓“纳西古乐”的三大部分提出以下学术观点:
“热美磋”是“舞”不是“乐”
吴文认为:“热美磋”是纳西族的歌舞形式,不能把“热美磋”和其他纳西族歌舞分开单独划到“纳西古乐”里面,这样,会形成对纳西歌舞艺术的肢解。
“白沙细乐”已基本失传,且不能称为“大型管弦乐”。
吴文认为:申报中的“崩石细哩”,即大家都知道的“白沙细乐”。吴文简要回顾了学术界对“白沙细乐”的研究过程,提出两个观点:一是“白沙细乐”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已濒临失传,经音乐工作者 1956 年和 1962 年两次抢救性挖掘,整理了 8 首曲调。而宣科的古乐会中“除了个别年轻的笛子演奏者(原歌舞团的专业演员)会吹《笃》这一首曲调外,这个以白发苍苍的洞经老艺人为主的乐队根本不会演奏这部音乐的其他大部分乐曲,也无法看着经音乐工作者根据录音记录的乐谱进行演奏。”二是“一支竹笛、一根芦管、一把二簧(类似京胡)、一把胡琴、一把琵琶、一架古筝(遗憾的是古筝谱未能传下来)的细乐形式能说是大型吗?如果是指乐曲结构,离开丧葬仪式,按套曲形式联奏,所有曲调奏完也就不到二十分钟吧。”而宣科不但把这样的形式称作“大型管弦乐”,且和有着特定含义的西方交响乐相比,甚至得出“ 其产生的时间比‘交响乐之父'海顿创作的《第一交响乐》的年代还早 480多年”的结论。据此作者认为“这说明宣科先生等人的确缺乏最起码的中外音乐史常识。”
3、“洞经音乐”不是道教音乐
吴文认为:所谓“纳西古乐”第三个部分的“唐宋元时期的词曲和道教科仪音乐”其实就是大家所熟知的洞经音乐。作者在概述了洞经音乐的来源、内容、作用及其在云南传播和发展的历史之后指出:在“涉及到洞经音乐的民族属性和社会属性定位”的问题上,宣科一会说洞经音乐是“道教音乐”,一会说是“儒教音乐”,而在大量演出的宣传中说是“纳西古乐”,洞经音乐“在宣科先生手中,就象魔术一样被变过来变过去。”更重要的是:洞经音乐原是汉族文人谈演《文昌大洞仙经》的音乐,后广泛流传于云南省汉族、白族、纳西族、壮族、傣族、彝族等民族和地区。将其冠以“纳西古乐”之名,起码在学术上是有欠斟酌的。
4、《紫薇八卦》是个谎言
对于宣科在近10年里广泛宣传并被国内外媒体广泛报道的“《八卦》一曲是 唐玄宗李隆基在公元 741 年创作 ”的谎言,吴文进行了揭露,指出“称为《八卦》的洞经音乐曲调,在云南各地的洞经音乐中都有”,“曾被聂耳改编为家喻户晓的民乐合奏曲《翠湖春晓》”,其来源是《文昌大洞仙经全八卦》一书,其中有 64首赞颂文昌神的唱词,并以中国八卦的卦名“乾、坤、坎、艮、震、巽……”为序,所以称为《八卦》。 如果宣科真的发现了至今仍存的唐代音乐的话,那无疑是中国音乐史乃至世界音乐史的重大发现。但可惜的是,对这样一个重大而严肃的学术问题,宣科从未作任何研究,而他说此结果系经音乐学家何昌林考证的话,也已被何昌林先生否认(见法庭上出示的何昌林先生的证词)。曾登载何昌林先生这段“讲话”的《丽江洞经音乐晋京演出学术讨论会记录》 5,也被署名记录者黄大岗否认(见法庭上出示的黄大岗先生的证词),黄称此记录是丽江自己整理,在电话上希望以黄的名义发表,黄同意,但未看记录整理稿。
据此,吴学源先生认为:“把‘热美磋'、‘白沙细乐'及‘洞经音乐'等三个不同音乐类型的音乐品种拼凑在一起而编造一个名不副实的所谓‘纳西古乐'的帽子来戴上,这完全是商业炒作行为,甚至是‘挂羊头,卖狗肉'。”
三、一审判决为何不能被接受
一审判决之所以不能被接受,在于判决中存在着两个明显的错误:一是借口法庭对学术问题不做裁决而妄顾学术问题的是非对错,但同时 却把作者学术判断结果中的几个词句剥离出来,不顾前因后果,断章取义,二是在判决中将“宣科”、“纳西古乐”、“审遗活动”这三个不同的主体混为一谈,将宣科这个自然人与一场音乐会和一个行为统统划上等号,把作者对一场音乐会和审遗活动的批评统统认作对宣科本人的“侮辱”。
判决书认为:“……将‘纳西古乐'称为‘东西',就具有对原告和‘纳西古乐'明显的轻蔑和侮辱的意思。”其实,文章写得很清楚,对“纳西古乐”是什么东西的设问,作者在文章的开始部分便回答了这个问题:“ 那么,所谓‘纳西古乐'究竟是什么东西呢?我认为,现有的关于‘纳西古乐'的内涵和外延都非常模糊,严格说,它只是宣科先生七、八年来一台晚会的名称、一个商业品牌。 ” 6非常清楚的是:这被质问的主语“纳西古乐”是加了引号的,如果不带偏见的话,任何读者都可以明了题目所问的“纳西古乐”只是宣科自己的这台晚会,既不是指宣科本人,更不是指真正的纳西族音乐。而对于一台作者认为充满着商业炒作、胡拼乱凑的晚会,为什么不可以提出质问呢?为什么一提问就是“侮辱”呢?而“轻蔑”一场晚会,怎么就构成对宣科的侵权呢?难道对所有的商业性演出,观众一定要赞美才行吗?
判决书还从文章中抽出了六句话,认为“明显超出学术评论的范畴,是对原告宣科名誉的贬低,损毁,已构成名誉侵权”,下面,我们把这六句话的前后文如实录下,请读者自辨:(底下加横线的话是被判决书单独抽出的话)
“过去的近十年中,宣科先生曾一度在演出中大谈丽江洞经音乐中的《八卦》一曲是唐代皇帝唐玄宗创作的《紫薇八卦》,此观点尔后曾大量见诸于全国以及台湾及香港的若干媒体报道。 这个谎言十分荒唐,完全是对观众的一种欺骗。 ”
“关于‘纳西古乐中使用着在中原地区早已失传的工尺谱', 此话更是一种毫无音乐常识的胡言。”
“ 对于把‘热美磋'、‘白沙细乐'及‘洞经音乐'等三个不同类型的音乐品种拼凑在一起而编造一个名不副实的所谓‘纳西古乐'的帽子来戴上, 这完全是商业炒作行为,甚至是‘挂羊头,卖狗肉'。”
关于这三段话,有必要在这里普及一点音乐常识。首先,由于音乐考古是一件极其严肃和艰难的工作,而留存至今的唐代音乐少之又少。所以目前被学术界所承认的中国唐代音乐,只有 根据 现存日本 东京国立博物馆的唐初手抄卷子《 碣石调幽兰 》打谱的同名琴曲有音响。此外,就是著名的 25 首敦煌琵琶谱(现存巴黎 法国国家图书馆 ),为了正确破译这 25 首只有音高,没有节拍节奏的乐谱,从 20 世纪初开始,一批学者为此殚精竭虑,做了大量工作。其中中国学者叶栋和席臻贯,甚至为此积劳成疾,最终倒在探究唐代音乐的漫漫长路上。因为唐代音乐的珍贵,甚至 保存在日本的只有六行的《天平琵琶谱》(抄写于 747 年前),也被众多学者认真研究。而他们终其毕生的精力,却仍没有最终的结论。但凡对中国音乐史有一点常识的人都知道,如果宣科真的在丽江发现了唐代音乐,那么,这不仅是中国音乐界的大事,而且会震惊世界音乐界、考古界、历史界。作为一个中国的音乐工作者,我们会最先、最热诚地为宣科的伟大发现欢呼。但是,他所说的“唐玄宗创作的”《八卦》一曲,实际上在云南许多地区都有,当年聂耳改编的著名民乐合奏《翠湖春晓》,就是根据《八卦》的曲调改编的。请问:这样不经过任何考证就可以把一首常见的乐曲宣称是“唐代音乐”,甚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算不算是“ 这个谎言十分荒唐,完全是对观众的一种欺骗 ”?
关于工尺谱的问题,没有受过音乐教育、更没有到丽江以外其他任何地方做过音乐考察的宣科可能真的不知道这种乐谱是全国许多民间乐种、剧种普遍使用的乐谱,更不知道在河北农村,许多十来岁的孩子都会唱。真是无知者无畏,当宣科以无知加上狂妄的态度宣布“只此一家,唯我独有”时,除了说你“ 此话更是一种毫无音乐常识的胡言 ”而外,还能说什么呢?
至于作者称宣科把“热美磋”、“白沙细乐”及“洞经音乐”等三个不同类型的音乐品种拼凑在一起而编造一个名不副实的所谓“纳西古乐”的帽子来戴上,“完全是商业炒作行为,”又错在何处呢?而“挂羊头,卖狗肉”,不过是“名不副实”的同义词。即使这句话不好听,但只许宣科做,不许别人说的判决,无疑是缺乏公信力的。
其他三条“罪状”,则更无论如何也得不出侵犯了宣科名誉权的结论:
“不仅蒙蔽了广大的国内外观众、新闻媒体,也蒙蔽了许多不同级别的领导,一些社会名流、知名学者、国内一些不了解云南省音乐情况的音乐界人士,乃至蒙蔽了国外一些国家的高层官员。”
“文化打假势在必行,这样的国际玩笑应该收场了。”
“希望宣科先生切切不可利令智昏,今后的路要走好。”
首先要问:说宣科蒙蔽了许多人,是不是事实?把一首普通的乐曲说成是唐代的是不是蒙蔽?把只有几件乐器,演奏最多不过 20分钟的乐曲联奏说成是“大型管弦乐”、“交响乐”,甚至在向联合国申报时说出“其产生的时间比‘交响乐之父'海顿创作的《第一交响乐》的年代还早480多年”这样可笑的话,是不是“国际玩笑” ? 而 “ 希望宣科先生切切不可利令智昏,今后的路要走好 ” 的话,只能说是劝戒和“希望”。把“今后的路要走好”这样善意的祝愿判成“名誉侵权”,真不知道需要多么大的勇气。
关于艺术评论的写法,也有必要在这里普及一下文体写作常识。根据上面那六句话就判定作者“明显超出学术评论的写法”,似乎过于武断。我们知道,学术文章分为多种,有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学术报告、学术笔记、学术通信、学术评论等等,其要求和写法各有不同。比如学位论文,除要遵循一般学术论文立论严谨、引用要有出处等一般规则外,还有字数和工作量的要求。而艺术批评,是学术文章中的一种。因为艺术本身是感性的、个性化的,因此,艺术批评的文字,不但比一般论文要有更多的个性色彩,而且一定要有价值判断和好恶的表达。如果艺术批评只能说拥护、赞美、恭维的话,不能说反对、批评、谴责的话,只许用褒义词,不许用贬义词,那艺术批评将不复存在。比如鲁迅在评论梅兰芳的演出时曾写过这样的文字:
“他未经士大夫帮忙时候所做的戏,自然是俗的,甚至猥下,肮脏,但是泼剌,有生气。待到化为‘天女',高贵了,然而从此死板板,矜持得可怜。看一位不死不活的天女或林妹妹,我想,大多数人是倒不如看一个漂亮活动的村女的,她和我们相近。” 7
鲁迅批评梅兰芳的戏时用“猥下,肮脏”这样的词,别人批评他的时候,同样也有让被批评者难受的词汇。成仿吾评论鲁迅的小说时说:
“《狂人日记》很平凡;《阿 Q正传》的描写虽佳,而结构极坏;《孔乙己》、《药》、《明天》皆未免庸俗;《一件小事》是一篇拙劣的随笔……”
成仿吾 在评论胡适的诗时,更曾在引用原诗《人力车夫》后写道:
“这简直不知道是什么东西。……这样浅薄的人道主义,更是不值半文钱了。坐在黄包车上谈贫富问题劳动问题,犹如抱着个妓女在怀中做了一场改造世界的大梦。 ” 8
这样的褒贬,应该是文艺批评的常态。 假如只要有贬义词和谴责的语言就要吃官司的话,鲁迅、 成仿吾 不知道会吃多少官司! 凡是关心艺术批评的人,凡是阅读过艺术批评文章的人,都不会在吴学源的文章中找到“明显超出学术评论的写法”,更不会认为这样的文章应该由丽江 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还是鲁迅说得好: “文艺必须有批评;如果批评不对了,就得用批评来抗争,这才能够使文艺和批评一同前进,如果一律掩住嘴,算是文坛已经干净,那所得的结果倒是要相反的。” 9在这里,作为《艺术评论》的主编,我诚恳地希望宣科能写出象样的反批评的文章,“用批评来抗争”,本刊翘首以待。
判决书中关于名誉权问题的阐述,也值得探讨。判决书认为吴学源的文章“是对原告宣科名誉权的贬低、损毁,已构成名誉侵权。”我们要问:当一个兜售假货的人被证明贩卖了假货时,是谁“贬低、损毁”了他的名誉权呢?是打假者还是贩假者自己呢?虚假的东西,究竟有没有“名誉权”呢?而我们的法律,究竟是要保护造假者的名誉权还是保护打假者的名誉权呢? 2000年10月27日,日本著名考古专家藤村新一在日本宫城县上高森遗迹一个深1米左右的发掘坑内,在50多名新闻记者的众目睽睽之下,挖掘出“大约70万年前旧石器时代前期的石器”,从而使日本本土第一次出现了“旧石器时代前期文明”。但11月4日,《每日新闻》社的专题采访小组请藤村看了偷拍下来的藤村在22日往遗址里掩埋假石器的一段录像带,藤村当时“像瘫痪了似地,沉默不语”。据藤村后来交代,在他的“考古”生涯中共伪造了42处考古遗迹。当然,藤村新一的名誉从此一落千丈,但是,与宣科伪造“唐代音乐”被揭露一样,“ 贬低、损毁 ”他们名誉的,其实只是他们自己。
四、文化打假的意义和思考
一个本属正常的学术批评,引起如此的轩然大波,是坏事也是好事。对我们而言,官司的输赢其实已不再重要。这件事所引发的一连串思考,才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首先,是全社会应该努力创造一个正常的艺术批评环境。媒体对社会不良现象的监督权,是社会付与媒体的职责;艺术批评,是保证艺术健康发展的基本机制。在艺术批评中,批评家应该站在人民的立场上旗帜鲜明地抨击丑恶现象,惩恶扬善。在我们国家,名人不能有豁免权,而且应该更多地接受媒体监督。对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而言,学术的公器作用、独立批评的道德价值、社会正义的表达和坚持,应该具有比一时一地的经济利益更重要、更崇高的地位。
其次,面对越来越多的因媒体批评所引起的名誉侵权纠纷,我们的立法机构,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清除法律盲点,彻底杜绝这种把个别词句从整个文章中剥离出来,断章取义的做法。“文革”中,这种做法曾伤害了多少好人,又给我们的民族造成了多大的损失啊!假如我们的法律不能保护打假者,反而保护了造假者的利益,那么,这样的法律无疑是对立法本义的背叛。假如我们的执法者不能保护正常的学术批评,反而纵容了对学术尊严的践踏,那么,这样的执法者,无疑站在了社会正义的对面。我们清楚地看到,这种不公正的判决如果最终得到确认,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在社会上造成不利影响:
助长歪风,败坏社会风气,冲击民族道德底线
在文化产业化的进程中,出现个别造假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在某些人进行原始资本积累阶段,出现各种丑恶现象也是正常的。问题是,没有有力的社会监督与法制建设,我们得来不易的改革开放就将为此蒙受重大损失。推进社会进步的最基本的力量,是人民和人民的愿望。不公正的判决,将助长歪风邪气,损害社会公正,冲击民族的道德底线。
学术贬值,正常的艺术批评受挫
“学术乃社会之公器”,所谓“公器”,强调的是学术的独立地位和基本目的。学术,不依附于任何权势,也没有私利的追求。学术所表达的,只是对真实、真象、真理的探索。不公正的判决,将使学术贬值、学者受辱,使正常的艺术批评受挫,甚至造成没有人再敢讲真话的局面。
法律失信
不公正的判决,所伤害的绝不仅仅是涉案的一方,它其实会更深地伤害法律本身。当法庭的判决与公众的良心裁判不一致、甚至大相径庭时,人们会怀疑执法者的素质、公正性、廉洁度。长此以往,会造成法律的失信。如果说学术的悲哀还不会立刻影响到全社会的话,法律的悲哀则会造成国家司法机关公信度的下降,对全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
影响全国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
目前,各地都在争取申报各种文化遗产、拟定保护措施。应该说,这是一件关系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和良性发展的大好事,也会极大地提高申报成功者的知名度。但是,如果用司法的手段纵容象“纳西古乐”那样使用非学术方式申报的话,将给全国各地的申报工作树立一个坏榜样。而为了地方的眼前利益不顾申报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甚至编造谎言,不仅会干扰申报工作的公平、公正,给我国的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带来危害,而且将严重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
使当地的名誉蒙尘、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受损
用长久的眼光看,用司法手段保护地方造假行为的最大受害者,应该是当地的长远利益。目前的这场官司,已经轰动全国法律界、文化界、艺术界、新闻界,而且,绝不会随着一纸判决书就尘埃落定。一方面,假的就是假的,没有任何力量可以长久地保护谎言;一方面,主持正义和坚持学术尊严、坚守舆论监督权的人们会继续战斗。而一场不名誉的官司,将象梦魇一样长期困扰当地的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甚至使丽江这个美丽的名字蒙尘。宣科,这个曾极大地促进了当地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的“奇人”,也会随着这场“著名”官司的暂时结束,越来越快地显现他的负面影响,并在丽江的“后宣科时代”到来之前给当地今后的发展埋下一颗干涩的苦果。
在权势和利益面前,学术是脆弱的;但在学者的心中,学术的尊严与公正却是至高无上的。我们相信:是非公道自在人心,真理最终会赢得胜利。我们同时也相信,一个勇于超越地方暂时利益的、坦然面对真理与世界的新丽江,将会赢得全国人民更大的尊敬和越来越多人们的热爱。
(原文载于《艺术评论》总 15期,2005-2-5)
1 2002 年 5 月 28 日《丽江日报》。
2《艺术评论》创刊号。
3《艺术评论》总第 6 期。
4《艺术评论》总第 7 期。
5周文林主编:《宣科与纳西古乐》 141 页,云南美术出版社, 2001 年 6 月。
6本文中所有未单独说明的引文,均见吴学源《“纳西古乐”是什么东西?》一文,《艺术评论》创刊号, 21 - 26 页。
7《略论梅兰芳及其他》( 1934 - 11 )《花边文学》《鲁迅全集》五卷 464 页。
8《诗之防御战》,《创造周报》第一号,( 1923-5 )。
9《看书琐记 <三>》(1934-8)《花边文学》《鲁迅全集》五卷444页。 |